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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谷山军与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山军,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571号原告谷山军,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健,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山军诉被告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山军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山军撤回对被告马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山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