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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孟晓晖申请执行高俊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晖,高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孟晓晖。被执行人高俊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晓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俊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俊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