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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雅芹与王金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芹,王金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352号申请执行人王雅芹,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金庄,地址赤峰市宁城县。王雅芹与王金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人民币2402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