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定代表人罗世裕,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汪大汪。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众淼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来宾鳄鱼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7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