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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甘绍良与宋其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绍良,宋其文,罗昌友,宋显华,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23号申请人甘绍良,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萝卜院1号楼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901240136。被申请人宋其文,男,生于1956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中段123号三单元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60902161X。被申请人罗昌友,女,生于1955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中段123号三单元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503161649。被申请人宋显华,男,生于1982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滨江后街中段84号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0303027X。被申请人王丽娜,女,生于1984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中段123号三单元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409063587。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绍良诉被申请人宋其文、罗昌友、罗显华、王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绍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38,2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甘绍良与张聪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5号楼3层1单元0304号33层的房屋、申请人甘绍良原告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遗爱路盐仓巷(利州花苑8-2综合楼)6楼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甘绍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显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3#楼附属楼(产权证:38260,建筑面积:31.4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4#楼(产权证:38258,建筑面积:62.04平方米)商业用房;和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新华小区5号楼(产权证:15197,建筑面积:239.8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4#楼(产权证:38261,建筑面积:42.97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1#楼(产权证:38244,建筑面积:37.56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4#楼(产权证:38262,建筑面积:42.97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新华小区5#楼(产权证:38242,建筑面积:28.8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5#楼(产权证:38243,建筑面积:36.73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4#楼(产权证:38264,建筑面积:62.03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3#楼(产权证:38245,建筑面积:33.13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3#楼附属楼(产权证:38259,建筑面积:31.43平方米)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7组新华小区4#楼(产权证:38257,建筑面积:32.4平方米)用途商业用房;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枣林桥社区滨江路中段172号(产权证:(2016)0001658,建筑面积:26.37平方米)商业用房。二、查封申请人甘绍良与张聪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5号楼3层1单元0304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260501、00002605**号,建筑面积142.29平方米)的房屋及;申请人甘绍良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八段遗爱路盐仓巷利州花苑8-2综合楼6楼(房权证合房字第287**号,建筑面积133.29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