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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景桂平与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桂平,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2073号原告景桂平。委托代理人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荣森(实习),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沈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伯林。原告景桂平与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俊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荣华、汤荣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桂平诉称:原告系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职工,工种为打磨工,工作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8200元,并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仅偿还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1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未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今欠到景桂平工资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仅偿还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由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到原告工资182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欠条出具后,被告仅偿还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7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