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羚与被告庄作龙、南宁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嘉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羚,庄作龙,南宁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嘉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034号原告陈丽羚,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作龙,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南宁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庄作龙,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嘉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作龙,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羚与被告庄作龙、南宁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嘉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凯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苗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