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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子健与卢柱锟、钟泽明、卢柱铭、刘伟锋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2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柱锟,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子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柱锟,绰号“洪柱”,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泽明,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游江南,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柱铭,绰号“九纹龙”、“太监”,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伟烽,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子键,曾用名吴天伟,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未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柱锟、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子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生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柱琨、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子健,被告人钟泽明的辩护人游江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伙同卢某乙(另案处理)、卢某丙、卢某丁(均另案处理)酒后驾驶5辆女装摩托车途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华加油站附近时,遇到被害人贾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胡某乙、王某,遂上前追赶贾某的摩托车并调戏胡某乙、王某,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等8人一路追赶至107国道新塘汽车检测站对面路段时,被告人钟泽明试图靠近贾某等人时从后面将其撞倒,被害人贾某、王某、胡某乙均摔倒受伤在地。被告人卢某甲等人持防盗锁和用拳脚对贾某、胡某乙、王某进行殴打,并打砸贾某的摩托车,致使贾某、胡某乙、王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胡某丙路过劝架,被告人卢某甲等人遂持刀朝其脸部和背部猛砍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判处刑罚。被告人卢柱锟、卢柱铭、刘伟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钟泽明承认控罪,但辩解被害人的摩托车不是其撞倒的,是被害人的车靠过来我车这边碰到其车才摔倒的,其也跟着摔倒,其摔倒后我就没有靠近被害人,也没有打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钟泽明不是犯意提出者和实施者,其只是跟随者,其也没有故意去撞被害人的车,是意外撞在一起,且其吸是参与踢了被害人两脚,不足以致被害人轻伤、重伤的结果,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钟泽明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钟泽明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承认控罪,但辩解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伙同卢某乙(另案起诉)、卢某丙、卢某丁(均另案处理)酒后驾驶5辆女装摩托车,途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华加油站附近时,遇到被害人贾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少女胡某乙、王某经过,遂驾车上前追逐被害人贾某的摩托车,并调戏被害人胡某乙、王某。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等八人一路追逐被害人至107国道新塘汽车检测站对面路段,被告人钟泽明驾驶摩托车试图靠近被害人贾某的摩托车伸手调戏被害人胡某乙、王某时,从后面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撞倒,致被害人贾某、王某、胡某乙摔倒在地受伤。被告人卢某甲及卢某丙持防盗锁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钟泽明、卢柱铭及卢某丁等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刘伟烽等人打砸被害人贾某的摩托车,致使被害人贾某、胡某乙、王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胡某丙路过劝架时,被被告人卢某甲及卢某丙等人持刀、防盗锁打伤脸部和背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月17日,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情况以及被告人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情况。2、穗公(增刑技痕)勘[2015]5313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107国道检测站附近的公路,现场地面见有带血纸币等。3、相关鉴定书(1)穗增公(司)鉴(伤)字[2015]72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穗增公(司)鉴(伤)字[2015]7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胡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3)穗增公(司)鉴(伤)字[2015]7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穗增公(司)鉴(伤)字[2015]72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案发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证实案发时的情况。5、被告人卢某甲、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的户籍资料,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成年。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钟泽明、刘伟烽被抓获后的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K粉呈阳性;被告人卢柱铭的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7、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015年11月7日凌晨,我和王某、胡某乙看完电影后,我驾驶摩托车搭她俩回家,途经新塘镇新华加油站附近时,我见到四五辆摩托车在飙车,到了红绿灯时,有一辆摩托车靠过来,他们有人伸手调戏王某和胡某乙,他们的其他车辆也追上来,我当时害怕不敢停车,就加速往107国道拐弯过去,对方的车也跟着上来,快到牛仔城红绿灯附近时,我减速想停在路边躲开他们,但是他们其中一辆靠得特别近的车刹车不及撞了上来,我们三人倒地了,我当时爬起来想问他们干什么,就被对方一名男子踢倒在地,然后对方的人接着来殴打我,有个人用防盗锁打我的左肩部,胡某乙、王某也被打了,胡某乙的手机被他们摔倒在地,有个路人上来劝说,也被他们用防盗锁打了头部,然后该伙男子就驾车逃跑了。后来我被一名好心人送去医院。我当时驾驶的摩托车也找不到了,我被殴打时有两名男子打砸我的摩托车。被害人贾某辨认出被告人钟泽明、刘伟烽、吴某乙及同案人卢某乙均在现场与殴打其的男子是一伙的;并指认被告人卢柱锟用防盗锁对其进行殴打;指认被告人卢柱铭用脚踢其身体。(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2015年11月7日凌晨,贾某驾驶摩托车搭着我和王某回家,途经107国道一加油站附近时,我们看到有七八名男子驾驶四五辆摩托车在那里飙车,突然他们把我们围在中间,有人去摸王某,王某吓得大叫,我也很害怕。贾某继续在107国道正常往前开,那些摩托车继续追我们,有的车还超过了我们。去到新塘检测站对面时,其中一辆摩托车撞向了我们,我们都摔倒在地受伤了。那伙男子中有一个人过来想摸我的胸部,我躲开,那个男子就用手打我的背部,当时他们有人在打贾某,后来有一个男子好心过来劝阻也被他们打伤了脸部。被害人胡某乙经对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卢柱铭有份打被害人贾某;指认被告人钟泽明,卢柱锟在现场与殴打其的男子是一伙的;指认其被被告人一伙摔坏的一台手机。(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11月7日凌晨,贾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着我和胡某乙,去到新塘镇新华加油站附近的时候,有几辆摩托车从后面冲过来,一辆车上只有一人的摩托车突然开到我们车前绕了一下,差点撞上我们,我们只好减速,然后又有一辆摩托车逼近我们,坐车后面的男子用手摸了我的胸部,我吓了一跳,我看到对方人多就害怕,我叫贾某别理他们赶快跑,贾某加速往前跑,当时对方有一辆车在我们前面,左右各有一辆摩托车在我们旁边,后面还有两三辆摩托车追着我们,我们一直往前开,过程中在我们旁边的摩托车不断靠近我们,坐后面的男子又用手摸我的胸部,我用手拨开躲着他,就这样到了汽车检测站对面公路上时,有两辆摩托车从后面冲了上来,把我们撞倒了,我们摔倒在地受伤。我倒地后有一名男子走到我前面他用手想摸我,我拒绝并避开,他就抓我的衣服(校服)把我抓起来,之后他和另一名男子各拿了一个摩托车防盗锁走向贾某,还有两名没有拿工具的男子冲向贾某,他们四人围着贾某和胡某乙殴打,另外两名男子用脚踩并用防盗锁砸我们的摩托车,后来对方的人就跑了。此外,有一个路人过来劝阻时被他们用防盗锁打伤了面部。被害人王某经对照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卢柱铭、刘伟烽及同案人卢某乙在现场与殴打其的男子是一伙的;并指认被告人卢柱锟是殴打贾某的人;指认被告人吴某乙有份打砸贾某的摩托车的人;指认被告人钟泽明是摸其胸部及殴打贾某的人。(4)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2015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我驾驶摩托车沿着107国道往东莞方向行驶,行至新塘镇牛仔城客运站旧址对面路段时,我看到主道路边有三辆摩托车,其中一辆摔倒在地,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一名穿校服的女子坐在地上,还有一名穿校服的女子正在被两名男子用拳头打,旁边还站着两名男子。我马上停车,我对那四名男子说人家这么小不要打人,那四人就向我围过来,其中一名男子拉着我的摩托车,还拔掉我的摩托车钥匙,扔到地上,一名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背部,另外一名男子用锁头打我的右脸部,致我脸部受伤,流了很多血,然后那些男子就沿着107国道往东莞方向逃跑了,后来我就自己打摩托车去新塘医院治疗了,那两名女子就留在原地等警察过来了。7、同案人卢某乙的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卢柱锟、卢某丙、卢柱铭、刘伟烽、姓吴的男子、姓钟的男子、大敦一名男子共8人喝酒后去兜风,我们驾驶了五辆摩托车到新塘镇。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去到新塘镇新华加油站附近看到一名男子搭着两名女子,姓钟的男子驾驶摩托车跟着对方摩托车后面,我们也是沿107国道回大敦村。到了新塘镇牛仔城附近时,可能对方的人害怕就驾驶摩托车变道了,过程中撞到了姓钟男子的摩托车,然后双方的摩托车倒地了,之后我们全部人停下车,卢某丙和卢柱锟及大敦那名男子就上前动手殴打对方的那名男子,把那名男子打倒在地,当时卢某丙拿摩托车防盗锁上去打,大敦那名男子及卢柱锟没有拿工具,大敦那名男子打完对方男子后继续去摸对方两名女子的胸部,这时一名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经过时停下来,这时卢柱锟以为那个人在骂我们,就拿了一把小刀冲上去砍那名男子,卢某丙也拿防盗锁过去打这名男子,我见到那名男子捂住面部,面部一直在流血,打完之后我们就全部逃跑了。我没有动手打对方的人。同案人卢某乙指认被告人卢柱锟就是用刀砍了一名路过的男子;指认被告人钟泽明就是上述姓钟的男子;指认被告人吴某乙就是上述姓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卢柱铭、刘伟烽有份参与本案。同案人卢某乙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指认现场视频录像监控截图。8、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卢柱锟的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刘伟烽、卢柱铭、钟泽明、卢某乙、我哥哥卢某丙、“阿弟”以及吴某乙等人喝完酒,后我们驾驶摩托车去新塘里面转,我开车搭“阿弟”,刘伟烽搭吴某乙,卢某乙搭卢某丙,钟泽明和卢柱铭各自开车,我们开了共五辆车。我们在新塘转完之后就回大敦村,途经新华加油站附近时,我们遇到一个外地人驾驶摩托车搭着两个女的,我们开车超了他们,然后“阿弟”让我靠过去,他伸手去摸对方女子的胸部,调戏对方,对方的车逃跑,我们就驾车去追,靠近对方。钟泽明和“阿弟”都去靠近对方的车去摸对方女子,对方的车继续逃跑,我们全部车都去追对方的车,在追对方的过程中,钟泽明从后面撞上对方。对方被撞倒,车上的三人摔倒在地,我们在场的8个人全部都有上去打对方三人,我还踢其中一女的,“阿弟”又去摸对方女子的胸部,女的不从,他就用拳脚打了那个女的,钟泽明也摸了那两个女的。当时来了一名男子过来问我们是什么回事,我以为那名男子是和外地男子一伙的,于是我去摩托车上拿了一把小刀,砍在那人的面部,卢某丙用防盗锁打了那名男子的后背,卢某丁打了该名男子几个耳光。打完架后,我见到钟泽明、卢某乙、卢柱铭、卢某丁打砸对方的摩托车,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回到乌石村附近,大家在谈话刚才的事情,“阿弟”和钟泽明都说自己摸了对方女孩子的胸部,后来我们各自离开回家了。当时我们一共五辆车都有份追逐对方,而且在场的人都有份殴打对方三人。被告人卢柱锟指认被告人吴某乙、卢柱铭、刘伟烽及同案人卢某乙就是与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人;指认被告人钟泽明是最先去摸对方女子的人,他有份参与殴打被害人;指认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指认现场视频录像监控截图。(3)被告人钟泽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1月6日晚,我和“卢某戊”、吴某乙、刘伟烽、“九纹龙”、“阿某甲”、“阿某乙”、“肥明”8人在新塘镇大敦村长堤路的江边饮啤酒,后来我们去新塘兜风,“卢某戊”搭着“阿弟”,刘伟烽搭着吴某乙,“肥明”搭着“阿某甲”,“九纹龙”和我是自己开摩托车,我们8人五辆摩托车从大敦村往新塘镇去。当我们走到新塘镇107国道新华加油站附近时,看到了一名年少的男子A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着两名十多岁的女子,“阿弟”就说我们跟上去,去和那两名女子聊聊,于是我们几辆车就围着男子A的摩托车行驶,“卢某戊”搭着“阿弟”和对方的女子说话,对方不理他们,“阿弟”就伸手去摸对方女子的胸部,他摸完就闪开了,我就跟上去和男子A的摩托车并排行驶,我和该摩托车离得很近,我伸出左手也去摸对方女子,男子A开摩托车就想躲开,由于离得很近,我的车和他的车撞到了一起,我们一起摔倒在地上。我方的“阿某甲”拿着摩托车大锁去打男子A,其他人如何打我没有看清楚,我站起来后,我看到“卢某戊”把对方一个人的手机摔倒在地,我在捡我车的东西时他们还在一直打对方。由于我的摩托车打不着火了,我就让“九纹龙”帮忙开着他的摩托车,然后用脚放在我的车上推着我走,不久“卢某戊”他们几个也跟了上来,我们一起回大敦村。我们回到乌石村的路边停下来,就说这件事,“卢某戊”说他用刀砍了一个男子的面部,“阿某甲”说他也打了对方,其他人怎样我就不清楚了,接着我们就各自回家了。被告人钟泽明指认被告人卢柱锟就是“卢某戊”,该男子用刀砍了一名男子的面部;指认被告人卢柱铭就是“九纹龙”;指认被告人刘伟烽、吴某乙就是其同案人;指认同案人卢某乙就是“肥明”;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4)被告人卢柱铭的供述:2015年11月6日23时许,我和卢柱锟、刘伟烽、卢某乙、吴某乙、钟泽明、卢某丙及“阿弟”,我们8人驾驶了五辆摩托车,从大敦村到石新公路,然后从新华加油站沿广深大道向东莞方向行驶。当我们行至新华加油站时,我们看到一名年纪比较小的男子开摩托车搭着两名女子,其中一名女子还看到穿着校服,卢柱锟开的车逼近了对方,乘车的“阿弟”用手去摸对方女子的胸部,摸了几次,对方加速逃跑,卢柱锟和钟泽明就加速逼近对方,跟得很近,其余的人就跟在后面,我也跟着后面,我们人多车多,对方比较害怕,一直往前开,后来钟泽明想逼近对方去摸对方女子时撞向了对方的摩托车,对方三人全部倒地受伤了,我们的人也全部停了下来,卢柱锟、“阿弟”、卢某丙和我就用拳脚殴打对方开车的男子,卢柱锟把对方的一台手机摔在地上,然后我回到了自己的摩托车上,卢柱锟和卢某丙还用摩托车U型锁殴打对方的男子,“阿弟”和卢某丙又去调戏那两名女子。钟泽明收拾好其倒地的车后,又上去用拳脚打对方的男子。之后我就开车用脚推着钟泽明的摩托车一起先离开了,一会刘伟烽、吴某乙、卢某乙也跟了上来,我听大家说卢柱锟用刀砍了对方一名男子脸部,后来大家就散了。被告人卢柱铭指认被告人吴某乙、刘伟烽及同案人卢某乙有份参与追逐被害人;指认被告人卢柱锟、钟泽明有份殴打被害人;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及现场视频录像监控截图。(5)被告人刘伟烽的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我和吴某乙、卢柱锟、钟泽明、卢某乙、“太监”等8人驾驶摩托车去新塘兜风飙车,我们在新塘飙了一圈后回到新华加油站,我们看到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两名女子,坐卢柱锟摩托车后面的那名男子搭讪那两名女子,对方不理睬,之后卢柱锟的车和对方的车靠得很近,坐卢柱锟后面的男子调戏对方女子,对方就逃跑,卢柱锟和钟泽明开车去追对方,我们也跟上去,我们追了约10分钟后,在107国道牛仔城路段上,钟泽明撞了对方的车,我追上后见到两辆车倒在地上,对方的人摔倒了,卢柱锟及卢某乙搭载着的男子一起去殴打对方男子,我下车后就去打砸对方的车,并踹了对方男司机一脚,然后我和吴某乙过去看钟泽明的伤势,钟泽明收拾好东西后发动摩托车,但是摩托车打不着火,我开车用脚推他的摩托车走,其他人干什么我没有留意。我们去到乌石村汇合,我听说卢柱锟使用了一把弯刀砍伤了一名男子的脸,卢某乙搭载着的男子用了一把防盗锁打人。被告人刘伟烽指认被告人吴某乙及同案人卢某乙有份追逐被害人的车;指认被告人卢柱铭就是“太监”;指认被告人钟泽明是驾车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的人;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6)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我们8个人驾驶摩托车去兜风,卢柱锟开车搭着一名大敦男子,刘伟烽搭着我,“肥明”搭着卢某丙,卢柱铭和钟泽明各开一辆车,我们从大敦出发,往新塘方向走,我们飙车去了新华加油站那里,我们见到一名年纪较小的男子驾驶摩托车搭着两名女子,有一名女子还穿着校服。钟泽明、卢柱铭和卢柱锟三辆车先围追上去,有人大声说话调戏对方女子,大敦男子、钟泽明、卢某丙还用手去摸对方车上女子的胸部,对方女子大叫,并用手拨开他们的手,对方的车就加速逃跑,我们的车就去追。当我们追到汽车检测站对面路段时,钟泽明从后面撞上了对方的车,对方车上的三人倒地受伤了,卢柱锟、大敦男子、卢某丙等人就上去殴打对方男子,卢柱锟拿出了一把弯刀,卢某丙拿防盗锁殴打对方,那两名女子也被卢柱锟、卢某丙、卢某丁、卢某乙打了几个耳光,钟泽明收拾跌在地上的东西后也过去打对方开车的男子,我当时下了车帮忙收拾散落的东西,然后坐回摩托车,刘伟烽就过去打砸对方摩托车。后来来了一个讲普通话的男子问我们干什么,当时我和刘伟烽坐回车上了,准备离开,我没有看到后来来到的那名男子被打,我和刘伟烽先驾车走了,一会我们的其他车也跟了上来,一起回家。被告人吴某乙指认被告人钟泽明、卢柱锟有份殴打被害人贾某;指认被告人刘伟烽是持工具打砸对方摩托车的人;指认被告人卢柱铭及同案人卢某乙有份参与追逐被害人;并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及现场视频录像监控截图。关于被告人钟泽明提出辩解被害人的摩托车不是其撞倒的,是被害人的车靠过来我车这边碰到我车才摔倒的,我也跟着摔倒,我摔倒后我就没有靠近被害人,也没有打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柱锟、卢柱铭、吴某乙分别指证在案发时被告人钟泽明因为调戏女被害人而从后面撞到被害人贾某的摩托车,致三名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的供述与被告人钟泽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而且被害人王某也指证被告人钟泽明有份摸其胸部及殴打被害人贾某,被告人卢柱锟、卢柱铭、吴某乙还分别指证被告人钟泽明有份殴打被害人贾某,现有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钟泽明参与殴打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摩托车是被告人钟泽明为调戏女被害人而撞倒被害人的摩托车,因此被告人钟泽明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泽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泽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柱锟、卢柱铭、吴某乙及被害人王某分别指证被告人钟泽明有份殴打被害人贾某,而且本案的引发是被告人钟泽明驾驶摩托车逼近被害人贾某的摩托车伸手要调戏两名女被害人,以致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三名被害人摔伤,后被告人一伙就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案发,因此被告人钟泽明在本案中的作用并非次要,不属从犯,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乙提出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柱锟指证被告人吴某乙参与殴打被害人贾某,被害人王某指证被告人吴某乙有份打砸被害人的摩托车,而同案人卢柱铭、刘伟烽均证实被告人吴某乙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钟泽明及同案人卢某乙均证实被告人吴某乙参与追逐被害人,案发时在现场,但没留意被告人吴某乙案发时干了什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采纳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柱锟、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柱锟、钟泽明最先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引发本案,并参与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卢柱铭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卢柱锟、钟泽明、卢柱铭在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泽明、卢柱铭、刘伟烽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伙在公共场所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的摩托车,并调戏女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伟烽、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柱锟、卢柱铭、刘伟烽、吴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柱铭在主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钟泽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悔罪表现等分别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柱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钟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三、被告人卢柱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20年11月16日止)。四、被告人刘伟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五、被告人吴子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肖云人民陪审员  吴毅湘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小敏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