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艳丽非法持有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怀刑初字第290号罪犯张艳丽(绰号豆豆),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5)怀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张艳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艳丽的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现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以罪犯张艳丽已妊娠为由,建议对罪犯张艳丽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艳丽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艳丽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