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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准诉与被告尤长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准,尤长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1661号原告王振准,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长秋,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振准诉与被告尤长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尚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准的委托代理人郑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长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准诉称,被告尤长秋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暖配件,截至2010年12月2日共欠原告配件款26660元,之后被告仅支付9400元,尚有17260元未支付。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17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尤长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尤长秋向原告王振准购买水暖配件,截止2010年12月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计26660元,之后,被告偿还9400元,尚欠1726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尤长秋出具给原告的《欠条》1份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尤长秋向原告王振准购买水暖配件,至今欠款1726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726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没有积极还款,这必然会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长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准货款人民币17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5元,减半收取为116元,由被告尤长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煊速录员  陈碰治附页:一、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