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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与王秀莲、武来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王秀莲,武来勇,张帅,王丹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746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下称包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6732929-3。负责人邬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王秀莲,女,个体。被告武来勇,男,个体,系被告王秀莲丈夫。被告张帅,男,个体。被告王丹君,女,个体,系被告张帅妻子。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张帅、王丹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张帅、王丹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商银行诉称,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秀莲、武来勇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同时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张帅、王丹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秀莲、武来勇返还部分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秀莲、武来勇返还借款本金163487元,并从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5.2%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被告张帅、王丹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张帅、王丹君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秀莲、武来勇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年利率16.8%,合同期内贷款利率不变,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50%。同日,原告与被告张帅、王丹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告王秀莲、武来勇返还借款本金1513元,利息结至2015年7月25日,尚欠本金163487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王秀莲、武来勇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包商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被告张帅、王丹君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张帅、王丹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莲、武来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63487元,并从2015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5.2%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帅、王丹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王秀莲、武来勇、张帅、王丹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振平审 判 员  唐 瑞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