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甲,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孙某乙(与孙某甲系兄妹关系),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很好,其并未一直殴打或虐待被申请人孙某甲,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申请人孙某甲起诉离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判决本案离婚,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甲系XXX残疾三级。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因张某某多次殴打孙某甲,致夫妻关系失和。法院审理中,因孙某甲坚决要求离婚,故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