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立良与高彦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良,高彦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77号原告:胡立良。被告:高彦琴,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良与被告高彦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立良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