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立良与高彦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良,高彦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77号原告:胡立良。被告:高彦琴,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良与被告高彦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立良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