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发岐诉被告王永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发岐,王永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113号原告邢发岐,男,197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锦,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勇军,男,1964年6月6日,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发岐诉被告王永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发岐于2016年4月26日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发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发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发岐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原告邢发岐。审判员 黄乌云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