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孔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孔某。本案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道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