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治禹与彭小华、陈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禹,彭小华,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禹,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彭小华,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43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40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王治禹申请执行彭小华、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