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浩与被告祝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浩,祝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第737号原告金光浩,男,63岁。被告祝庆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浩与被告祝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茂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