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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浩与被告祝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浩,祝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第737号原告金光浩,男,63岁。被告祝庆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浩与被告祝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茂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