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刘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99号罪犯刘艳,女,汉族,大学文化,1983年2月1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徐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3)、(2015)宁刑执字第1735号、第7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