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牛凤梅与梁俊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凤梅,梁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牛凤梅,农民。被执行人梁俊青(又名王俊青),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岚法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俊青(又名王俊青)在岚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收入3891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牛凤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俊青(又名王俊青)在岚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收入389100元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建明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岚法执字第55-1号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牛凤梅与梁俊青(又名王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岚法执字第55-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牛凤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俊青(又名王俊青)在岚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收入389100元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牛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