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蒋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489号原告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56488-X,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王玉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坚,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55700-0,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被告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5960-8,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王XX。被告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4838-3,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被告蒋红军,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富誉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泽公司)、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广鑫公司)、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下称东宏公司)、蒋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国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誉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债务人是东泽公司;借款于2014年6月27日发放;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于2014年12月27日到期;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利率为借款期内利率上浮50%,富誉公司主张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6年1月20日,尚结欠本金200万元,利息已结清。东泽公司应承担富誉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95300元。2、物的担保情况:东宏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霞客镇峭岐益民路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fqq00×××77)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5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广鑫公司、东宏公司、蒋红军对东泽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东泽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东泽公司承担富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5300元;3、判令广鑫公司、东宏公司、蒋红军对东泽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富誉公司对东宏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霞客镇峭岐益民路6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东泽公司、广鑫公司、东宏公司、蒋红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富誉公司诉称事实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泽公司、广鑫公司、东宏公司、蒋红军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5300元;三、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蒋红军对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霞客镇峭岐益民路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fqq0000277)以折价,或以变卖、拍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80元(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泽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江阴东宏时装有限公司、蒋红军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富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