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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507-4阿拉坦胡义嘎申请王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胡义嘎,王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507-4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被执行人王金宝。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与被执行人王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金宝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