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08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汤秋红等与李柏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秋红,赵淑英,王力杰,李柏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08696号原告汤秋红,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赵淑英,女,1934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王力杰,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柏树,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秋红赵淑英、王力杰诉被告李柏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秋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秋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秋红撤诉。代理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