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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08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汤秋红等与李柏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秋红,赵淑英,王力杰,李柏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08696号原告汤秋红,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赵淑英,女,1934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王力杰,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柏树,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秋红赵淑英、王力杰诉被告李柏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秋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秋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秋红撤诉。代理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