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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住隆化县。2015年1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8日,杨某某母亲吕某某到隆化县医院就诊,诊断为肝癌。2014年8月3日,杨某某陪护吕某某入隆化县医院普外科二病区住院治疗。住院几天后,杨某某认为隆化县医院诊断错误,不再让医生给吕某某用药,拒绝医生给其母亲输液,不治疗、不转院、不交医疗费,拒绝在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治疗等通知书上签字,在医院吵闹要求赔偿。2014年8月18日隆化县医院与杨某某达成协议,隆化县医院赔偿吕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2764.78元(包括吕某某的医疗费12764.78元),2014年8月19日吕某某出院。2014年8月25日开始,杨某某推着吕某某到隆化县医院、隆化县卫生局、隆化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多次上访,以隆化县医院2014年6月8日对吕某某的诊断错误为由,向隆化县医院索赔300000元。2014年9月17日杨某某及吕某某从承德市政府被接回来后强占隆化县医院急诊科监护室,拒绝医务人员对吕某某的治疗,在隆化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杨某某要求赔偿300000元,因赔偿数额超过医调委调解权限,致使调解终止。2014年10月1日始,隆化县医院垫付医疗费对吕某某住院治疗,但杨某某拒绝一切签字,在吕某某病情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杨某某不陪护病人、不配合医生给其母亲治疗、辱骂医护人员,不治疗、不出院、不转院,造成医院工作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治病救人工作。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其哥哥、姐姐带着吕某某去隆化县中医院、第二医院检查治疗,后又转到隆化县医院,县医院医生李某某接诊说吕某某是肝癌晚期,其哥哥给其打电话告诉其母亲吕某某病重,其将吕某某送到承德附属医院检查,没诊断出是肝癌晚期,只是输营养液,其就将吕某某送回隆化县医院诊治,县医院不收,李某某医生给开的药和诊断为肝癌的诊断书,吕某某在家治疗两个多月总是不好。后李某某和一个医生又去其家给吕某某看病,8月3日李某某将吕某某接到县医院入院到普外科,医生诊断是脑梗塞,在县医院治疗十五天,医生就给吕某某治疗坏了,后其找县医院的领导王某甲解决,王某甲答应除其支付吕某某的医疗费5400元外,余下的12764.78元治疗费医院给免了,再给其30000元。给30000元是解决诊断为肝癌的事,其在县医院也没吵没闹,因相互间有争议,只是说话声音大些。后来双方又到隆化县医调委去调解,说给赔偿90000元。隆化县民政局给过吕某某的大病救助款5000元。后来吕某某在县医院住院,其和护士一起护理吕某某,护士给吕某某接完大便就放在床底下,其去找过医院领导,有时还说过护士,但没吵闹,护士认为吵着她们了,其没有影响隆化县医院工作秩序。2014年8月,隆化镇安洲街道书记与其联系让回来躲阅兵,隆化县信访局与其联系说商量给套房子,其从北京回来后被隆化县公安局民警送到承德市看守所。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急诊科大夫,2014年6月初的一天,吕某某到急诊科就诊,在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一天,其第二天接班,医院急诊科梅某某大夫诊断吕某某的病情不排除是肝癌,让吕某某继续检查证明病情,吕某某拒绝检查治疗离开医院。2014年6月8日杨某某拿着承德附属医院彩超检查结果,提示肝占位。根据临床消耗体质和彩超报告单,其给吕某某出具一份肝癌诊断书。3、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普外科二病区主任。2014年8月4日,急诊科转过来的病人是杨某某的母亲吕某某,当时诊断是肝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其安排在328病房,开始治疗效果很好,入院后的第三天,杨某某拒绝给吕某某治疗,经请示院领导,领导批准给吕某某开放账户,医院垫付药费治疗,杨某某认为诊断不正确,不让输液,找院长吵闹,要赔偿款,后来院领导与杨某某协商,医院按照救助方式,给杨某某30000元,不包括垫付的12764元药费。杨某某为其吕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普外科二病区医生,2014年8月4日,急诊科以肝癌转到普外科二病区住院治疗的病人吕某某,杨某某为吕某某办理的住院手续,其是主治医生,经过对吕某某会诊,诊断为肝性脑病,病情较重,并告知杨某某,杨某某不同意是肝性脑病,认为是脑梗塞,拒绝让给吕某某输液,开始还交药费,后来就不交药费,听说去行政楼吵闹,要赔偿,杨某某不在病房陪护时,科里专门派人看护,防止发生意外,后县医院与杨某某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杨某某给吕某某办了出院手续。吕某某在普外科二病区住院半个月。5、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急诊科主任,2014年9月17日,杨某某推着其母亲吕某某去承德市上访,当天晚上回来,经医院同意,直接到急诊科监护室,医生告知杨某某,吕某某病情危重,需交费治疗,杨某某不签字、不交费、不给吕某某治疗,医院领导王某甲、尹某某等给杨某某做工作,告知杨某某吕某某病情严重,在县医院治疗,无钱县医院可垫款治疗,杨某某拒不配合,不同意治疗,不同意转院,不同意离开急诊科病房。9月24日,县医院请承德附属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吕某甲为吕某某会诊,建议行肝穿刺或做加强CT检查,到上级医院诊断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医院告知杨某某,杨某某不转院,仍占据急诊室监护室住院治疗。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2月20日治疗12周后,县医院通知杨某某让吕某某出院,杨某某不让吕某某出院。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内二科住院处护士,2014年9月29日,县医院抽调四名护士专门去急诊监护室护理吕某某,吕某某治疗12周期间,杨某某说其护理的不好就辱骂其,还骂过为吕某某治病的医生及其他护士,有时在病房骂有时在走廊骂。7、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内一科的医生,2014年10月1日开始,县医院安排其负责吕某某的治疗工作,杨某某拒绝在住院通知单上签字,拒不交代病人的病情,在治疗期间,杨某某不听医嘱,还说其将吕某某治坏了辱骂其,有时吕某某正在输液,杨某某拔掉输液管把药装起来,说给用的药不对,无理的拒绝治疗。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初,其看见杨某某用轮椅推着吕某某来医院五楼院长办公室吵闹,说李某某医生诊断为肝癌给治坏了,把吕某某的病情给耽误了,要医院赔偿,持续十多天。2014年9月17日杨某某与其母吕某某去承德市政府上访被接回来直接到急诊科住院后,杨某某自己去医院院长办公室吵闹,要医院赔偿,严重影响办公秩序。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隆化县医院党总支书记,从2014年8月份起,杨某某以给其母亲吕某某看病为由,到医院闹事,杨某某说医院诊断错误,没有具体原因对医院护士辱骂,还拦着不让输液,让医院赔损失。医院与杨某某协商,给杨某某30000元,杨某某让其母出院。8月25日,杨某某推着其母吕某某到医院院长办公室,以医院诊断错误为由要赔偿,大吵大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2014年9月17日,杨某某推着其母吕某某从承德市上访被接回来后,住在医院急诊科抢救室,不交住院费拒绝治疗,医院请承德附属医院的吕某甲主任会诊,建议行肝穿刺或加强CT检查确定病情,建议到上级医院明确诊断进行治疗,杨某某不同意转院,不同意治疗。10月1日医院给杨某某母亲办理住院手续在为其母亲治疗期间,其不配合辱骂医生和护士,扰乱医院工作秩序。10、隆化县医院的住院记录,证实吕某某2014年8月4日转入普外科二病区治疗,8月5日开始,杨某某拒绝为吕某某治疗、签字。11、隆化县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两份,证实2014年6月8,隆化县医院诊断书记载吕某某病情为肝癌,诊断书加盖有隆化县医院公章,医师李某某签字。12、隆化县医院与杨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证实隆化县医院与杨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隆化县医院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2764.78元,扣除隆化县医院垫付的12764.78元,隆化县医院支付给杨某某赔偿款30000元。本次医疗纠纷一次性终了解决。13、隆化县医院的费用总表,证实吕某某2014年8月3日至8月18日期间用药情况,吕某某总费用为18164.78,吕某某自交费用5400元,医院垫付12764.78元。14、隆化县医院关于杨某某事件的请示报告15份,证实隆化县医院从2014年8月25日-2015年1月10日期间做出的向隆化县卫生局、隆化县信访局请示处理杨某某事件的报告。15、隆化县医调委的调解笔录、调解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医疗纠纷受理通知书、隆化县医院关于杨某某之母医疗纠纷的答复,终止调解告知书,证实隆化县医院与杨某某之间纠纷的调解、答复经过。16、隆化县医院的住院记录、入院记录、交接记录,证实10月1日至12月18日杨某某不交费,县医院垫付医疗费,家属拒绝签字。17、承德附属医院外出会诊记录单,证实2014年9月24日隆化县医院邀请承德附属医院医生对吕某某的病情会诊情况。18、隆化县医院药费总表,证实2014年9月17日至10月1日吕某某在县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是4129.08元;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吕某某在县医院发生医疗费是24399.04元;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吕某某在县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是48106.07元。1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吕某某在隆化县医院治病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经常在医院吵闹,辱骂他人,拒不交纳医疗费,强占医院急诊监护室,拒绝医生给其母亲输液,拒绝转入住院处病房,被告人杨某某以隆化县医院给其母亲吕某某诊断错误相要挟,向隆化县医院索要赔偿,破坏医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只有寻衅滋事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某上诉主要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量刑明显过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上诉人杨某某母亲吕某某到隆化县医院就诊,诊断为肝癌。2014年8月3日,杨某某陪护吕某某入隆化县医院普外科二病区住院治疗。住院几天后,杨某某认为隆化县医院诊断错误,不再让医生给吕某某用药,拒绝医生给其母亲输液,不治疗、不转院、不交医疗费,拒绝在特殊检查、特殊用药治疗等通知书上签字,在医院吵闹要求赔偿。2014年8月18日隆化县医院与杨某某达成协议,隆化县医院赔偿吕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2764.78元(包括吕某某的医疗费12764.78元),2014年8月19日吕某某出院。2014年8月25日开始,杨某某推着吕某某到隆化县医院、隆化县卫生局、隆化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多次上访,以隆化县医院2014年6月8日对吕某某的诊断错误为由,向隆化县医院索赔300000元。2014年9月17日杨某某及吕某某从承德市政府被接回来后强占隆化县医院急诊科监护室,拒绝医务人员对吕某某的治疗,在隆化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杨某某要求赔偿300000元,因赔偿数额超过医调委调解权限,致使调解终止。2014年10月1日始,隆化县医院垫付医疗费对吕某某住院治疗,但杨某某拒绝一切签字,在吕某某病情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杨某某不陪护病人、不配合医生给其母亲治疗、辱骂医护人员,不治疗、不出院、不转院,造成医院工作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治病救人工作。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的母亲吕某某在隆化县医院治病期间,杨某某经常在医院吵闹,辱骂他人,拒不交纳医疗费,强占医院急诊监护室,拒绝医生给其母亲输液,拒绝转入住院处病房,杨某某以隆化县医院给其母亲吕某某诊断错误相要挟,向隆化县医院索要赔偿,破坏医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量刑明显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