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梅与邹臣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梅,邹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梅。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臣。委托代理人李涓,��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朱梅因与被上诉人邹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1日,本院立案庭告知朱梅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上诉人朱梅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2016年4月25日,本院再次向上诉人朱梅当庭催缴诉讼费用,限定其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朱梅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朱梅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对其催缴诉讼费用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朱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震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迎娣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