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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松平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39号罪犯李松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5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松平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违规2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松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松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