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11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