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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洪天辉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天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84号罪犯洪天辉,男,1989年8月7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200元,其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洪天辉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17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天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4.8分。2013、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天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天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