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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俊兰与刘荣、张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兰,张保平,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兰,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保平,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荣,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俊兰申请执行张保平、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俊兰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俊兰申请执行张保平、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俊兰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终结(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