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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海营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营,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99-1号原告:王海营。被告: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营诉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强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丰泽园小区B2号楼4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强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丰泽园小区B2号楼4单元6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