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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荣财与姚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财,姚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周荣财。被执行人:姚永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荣财与被执行人姚永飞[(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3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2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