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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永萍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萍,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萍,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宇,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萍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10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晓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