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广军与时亮、张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亮,唐广军,张怀芳,孙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广军。委托代理人顾绍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克兴。上诉人时亮因与被上诉人唐广军、张怀芳、孙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9)赣民二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未向时亮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9)赣民二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