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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0022号原告孙某某,女,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徐某某,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某某在上海市浦南医院的押金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某在上海市浦南医院的押金人民币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卫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