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侯芬婷与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芬婷,刘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6号之一原告侯芬婷,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峰,男,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芬婷与被告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芬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芬婷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华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