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吴洪茂、谭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吴洪茂,谭宇静,杨灵花,吴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A座4楼。被执行人吴洪茂,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谭宇静,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杨灵花,女,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吴昌德,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吴洪茂、谭宇静、吴昌德、杨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在本案诉讼阶段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作出(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洪茂与吴昌德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房产一套。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洪茂、吴昌德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