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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有亮与梅州市越兴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品木坊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亮,梅州市越兴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品木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有亮,男,成年,住址:河南宛城区。被执行人:梅州市越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荣。住所: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梅州市品木坊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惠梅。住所:梅州市梅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有亮与梅州市越兴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品木坊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梅区仲院案号(2016)10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市国土资源局、梅州市工商局、梅州市住建局、梅州市公安局变更支队车管所等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402执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晟审判员 林青山审判员 李练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