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皇冠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X冠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574号原告:深圳市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诚,广东德X(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某冠金银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安。原告深圳市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X冠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德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为3263万多元,诉讼费原告已预缴20496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为20万元,据此诉讼费为4300元,原告可凭缴款单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受理费202815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吕豫军审判员 聂海琴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