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601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樊振华、孟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