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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601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樊振华、孟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