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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巧琴与被告张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琴,张怀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民初649号原告李巧琴,女,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代理人陈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祥,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巧琴诉被告张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萍,被告张怀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巧琴诉称:2016年2月6日,被告因日常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用拳头殴打原告面部,并用脚踩原告头部,导致原告鼻骨骨折,血流不止,后原告堂兄拨打110报警,兰州市西固区公安分局先锋路派出所出警并拨打120送原告前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就诊。此后原告又疼痛难忍于2016年2月15日前往兰州石化总医院就诊,原告经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9.08元、误工费887.5元、营养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6744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3440.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909.08元、误工费887.5元、营养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6945.5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3441元。原告李巧琴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甘肃省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及医疗费票据7张;3、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甘天鉴(2016)临鉴字第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4、鉴定费票据一张;5、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怀祥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2016年2月6日我与原告确实因为家庭纠纷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发生争吵厮打的过程中,我的手掌也骨折了,可能在推搡原告时导致原告鼻骨骨折,但绝对没有原告所陈述的殴打原告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就本次事件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将原告推倒后就捂着手离开了,后来的情况我不清楚。我认为原告提出23441元的赔偿要求数额太多,我仅能给原告赔偿10000元。被告张怀祥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西固区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份;2、被告张怀祥申请证人赵利洲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中午13时许,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幸福小区902号楼504室,被告张怀祥与原告李巧琴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随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原告李巧琴鼻骨骨折入院检查治疗。2016年3月4日,原告李巧琴申请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年3月8日该鉴定所做出“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甘天鉴(2016)临鉴字第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巧琴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怀祥对于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及所举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致原告鼻骨骨折,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本可以采取更为妥当的方式,但均未能冷静处理,对于原告鼻骨骨折的伤害后果,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相应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核定数额为909.0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由于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的事实,且原告亦未住院治疗,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残疾赔偿金应为6936元/年*20年*0.1+6830*9年*0.5*0.1=16945.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司法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正式票据,核定数额为1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酌情考虑10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于原告未提交任何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巧琴医疗费909.08元、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6945.5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20354.58元,由被告张怀祥承担70%,即14248元,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巧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李巧琴承担57.9元,被告张怀祥承担1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