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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国禹,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