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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建跃与胡光荣,辛江波,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跃,胡光荣,辛江波,沈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52号原告黄建跃,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易琼,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光荣,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辛江波,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吉林省镇赉县。被告沈仁贵,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地区蓬安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建跃与胡光荣、辛江波、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黄建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黄建跃承担。审 判 员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