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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廖志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0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廖志成,男,生于1990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2016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押广元市看守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廖志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姜某某。同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志成将被害人姜某某约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天籁KTV”3333号包间唱歌,在包间内趁被害人姜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包间沙发上的红色手提包里红黑相间格子的钱夹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三、四天之后,被告人廖志成再次将被害人姜某某约至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天籁KTV唱歌,趁被害人姜某某上厕所之际盗走其手提包内现金700元。2、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廖志成在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天籁KTV唱歌时,趁同在一起唱歌的被害人梁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包间内沙发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盗取现金2100元,后被同行人员发现,在被害人的索要下,于次日廖志成以转账的方式退还被害人现金2000元。3、2015年11月,被告人廖志成化名李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曾某某,欲通过曾某某为其介绍女朋友。同年11月8日21时30分许,廖志成与曾某某相约到广元市利州区摩尔天成“百分百KTV”111包间唱歌,期间曾某某外出接人离开包间。被告人廖志成趁包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包间沙发上的一个灰色拎包里的粉红色钱包内的3300元现金盗走。4、2015年10月底,被告人廖志成化名李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廖志成以网友见面认识朋友为由,相约到广元市利州区摩尔天成“百分百KTV”迪拜A02包间唱歌。在包间内,廖志成趁李某某点歌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盗窃得手后,以出门打电话为由,借故离开。后被被害人发现,退还被害人现金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志成在法庭上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检验笔录及照相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志成到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令被告人退赔赃款66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姜某某2200元,梁某某100元,曾某某3300元和李某某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卢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怡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