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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岩与王菁、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王菁,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801号原告:张岩,干部,现住榆树市。被告:王菁,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君,现住榆树市。原告张岩诉被告王菁、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岩、被告王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二被告因急用钱购买种子,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一分五,定于2014年年末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2015年3月28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笔欠款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二被告欠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菁辩称:我妹妹2013年3月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2014年3月我妹妹想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是原告说先不要利息,先要本金。2015年我妹妹被骗,2015年3月28日我方又重新给原告出的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表示利息也不要了。被告陈君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菁与被告陈君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二被告因王菁妹妹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2015年3月28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该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该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及时偿还,二被告不予偿还,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利息,本院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菁、陈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岩欠款5万元;二、被告王菁、陈君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继波、苗凤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