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杨付江,男,生于1966年8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杨付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付江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付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付江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己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