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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10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