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秀美与林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美,林先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133号原告薛秀美,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先进,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美诉被告林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秀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秀美负担。审判员 戴主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翠凤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