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穆加宝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加宝,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穆加宝。被执行人:杨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穆加宝与被执行人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