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林强抢劫、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903号罪犯谢林强,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林强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1221.4元(已赔偿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对谢林强抢劫罪的定罪量刑和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谢林强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谢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1221.4元(已赔偿4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