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陈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被执行人陈传雄。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传雄未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宋志强250000元借款及利息(另计)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陆九渊路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现被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传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陆九渊路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