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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强,陈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强。被执行人陈传雄。申请执行人宋志强与被执行人陈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传雄未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宋志强250000元借款及利息(另计)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陆九渊路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现被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传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水产路陆九渊路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