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凌云故意伤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86号罪犯李凌云,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凌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凌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凌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5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凌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凌云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凌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79.6分;获2013、2015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凌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凌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凌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微信公众号“”